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进入闻某某**有限公司工作,11月1日被任命为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地区的营销工作。刘某甲进入闻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后,代表公司与**县**镇**村宋某甲谈成一单安装地源热泵业务,10月22日签订了安装合同,由闻某某**有限公司安排工人给宋某甲家安装新源谷品牌地源热泵,合同价款为91500元钱。宋某甲于次日向公司支付了3万元价款,该款由刘某甲代收交回了公司。设备安装好之后,刘某甲向宋某甲催要合同价款,宋某甲遂于11月14日向公司支付了5.2万元价款,该款由刘某甲代收。刘某甲以与公司存在纠纷为由,至案发前未将该5.2万元交回公司。
2017年 12月9日,公司将一台钻井机送至**县交付给刘某甲,刘某甲安排朱某乙接货,并放置在**县**村工业园区一处空地。刘某甲以与公司存在纠纷为由,至案发前未将该钻井机交回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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