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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9********,*族,**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妻子苏某甲在西吉县将台乡新市场因批发蔬菜与苏某乙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苏某乙撕扯,将苏某乙的鼻梁皮肤抠破,后苏某乙右手持锐器,朝冯某某左脸部划了一下,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左侧面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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