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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何小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时任宝鸡市渭滨区*镇**村主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17时许,时任宝鸡市渭滨区*镇*村主任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中交二公司第四有限公司宝坪高速四标段项目部的施工车辆在中岩山隧道出口处倾倒石渣对村民饮用水源造成污染为由,驾驶车辆停在通往隧道口的施工便道,阻拦施工。随后,何某某又叫来同村村民甘**等人共同阻拦至次日下午17时许。同年3月28日上午9时,何某某继续要求村民将垃圾车停放路中间,阻拦施工直至12时。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70219.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并未采取伤及人身及财产的暴力手段,且堵路原因与施工方侵害中岩山村集体及对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纠纷处理不当、久拖不决有关,系事出有因。综上,何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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