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河津经营**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镇**村,现租住于河津市**村**号**楼**,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任某某一个人在河津市城北夜市4+8川菜馆吃饭时饮酒,后步行回自己租住屋,走到租住屋的巷道内因自己的晋M****1小型汽车挡在别人车库门前,便将车从车库门前挪到斜对面墙根下,被在巷口的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55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短距离挪车,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