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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代子文)(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区,住河南省********庄村委会**6号,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虚构首付款流水,与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买谢银宽开发的银基花园项目,而后利用签订的“虚假购房合同”等虚假手续,到中国银行归德支行对购买房屋进行银行按揭贷款,从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以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颜某某等人证言证实;3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子文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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