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镇**路**号,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云某某于2012年10月在一家银行**支行申领了卡号为40336100********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云某某多次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万元、首期利息人民币16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三个月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息卡本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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