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严某某非法拘禁案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现住镇巴县**街道办**厂,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8日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向宁某某索要债务,邀约严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吉利轿车从镇巴县城出发前往西乡寻找宁某某。当日14时左右王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在西乡周某某家中找到宁某某,王某某朝正在打牌的宁某某头面部打了一下,将牌桌上一千多元的现金及宁某某的手机收走,并将宁某某带上其驾驶的黑色吉利轿车。王某某安排严某某、吕某某将宁某某控制在车辆后排,自行驾驶将车开至西乡樱桃沟一僻静处,下车后王某某、严某某、吕某某对宁某某进行殴打,让其还钱。后宁某某出于害怕承诺还钱,并给王某某打了欠条。王某某等人将宁某某再次押上车,由严某某、吕某某坐在后排对其看押,期间四人一起到堰口吃鱼。当晚20时许返回镇巴后,宁某某依然未能筹到钱款,便承诺三日内还款,王某某便将宁某某释放。同年9月6日,王某某、严某某再次到西乡寻找宁某某要债,宁某某因担心再次被打,在跳楼逃跑的过程中摔伤,王某某、严某某再次押宁某某回镇巴,途中因宁某某伤势重,王某某将宁某某带至西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待宁某某朋友到达医院后王某某等人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11年8月28日宁某某因被他人非法拘禁而报案,2011年12月13日公安机以宁某某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卷内证据反映立案后公安机关仅传唤了王某某,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因其未如实供述、被害人宁某某也未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严某某始终未采取任何侦查措施,且卷内也无证据证明严某某随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故对严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宁某某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是五年,且严某某除参与本案外没有新的犯罪,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综上,对严某某涉嫌本案犯罪的追诉时效已过,依法不再追究严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严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但从2011年案发至2019年12月重新立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始终未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其无逃避侦查行为和再犯罪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严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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