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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河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惠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住所地河南新乡国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联系方式138****8832。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63********,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路**号院**栋**单元**楼**号,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和2020年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电机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 日受理,历经一审、二审终审,最终判决由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无锡**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591350.1元及逾期利息。无锡**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 年2月10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 年2月13日予以受理并向**起重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起重公司未履行判决并如期申报财产,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起重公司签发《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 年2 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起重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执行不能,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11 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发现**起重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后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经过侦查发现:2017年2 月13 日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采用开设新的对公账户方式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公司的账户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银行和交通银行在执行期间有多笔资金转入和转出,并且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而迅速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袁某某的亲戚李某、袁某甲等人的个人账户内,用以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员工差旅费等生产经营开销及为袁某某及其家人偿还信用卡等家庭开销,有能力履行偿还义务而拒不履行。另查明:执行期间,袁某某的女儿袁某乙在澳大利亚读书,其儿子袁某丙在私立学校读书,违反了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限制高消费令》。

袁某某被查获后,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袁某某及其妻子马某某、无锡**电机有限公司四方于2018 年11月29日达成了还款协议,最终约定按1715517.1元结算,截至2019年11月12日,**起重公司已还款115万元,仍结余565517.1元,四方就余款又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仍然未全部履行完毕。

2019年12月25日,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袁某某及其妻子马某某、无锡**电机有限公司四方再次达成协议,袁某某一方支付了法院判决的所有欠款并取得了无锡**电机有限公司的谅解。

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单位系坦白、初犯,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单位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南**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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