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62119******181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某某乡某某村**组**号,住沙雅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阿拉尔市某某菜市场边上的饭店内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新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沙雅县某某小区门口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7.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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