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65292419XXXXXX1995,高中文化,个体,籍贯:陕西榆林人,现住沙雅县XX小区XX-XX-XXX,无前科。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05:50许,辛某某酒后驾驶新N-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等三人沿沙雅镇某某某某小区商铺前道路往某某小区内行驶,行驶至某某小区大门口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2019】 毒鉴字第878号:辛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1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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