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3********,满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出租汽车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沙某甲于2020年3月29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宅基地问题与沙某乙发生口角,将沙某乙摔倒在地,致沙某乙受伤。经鉴定,沙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沙某甲已赔偿沙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沙某甲妻子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沙某甲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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