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甲,小名沙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犯罪嫌疑人沙某甲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沙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18时许,在东海县**镇**村自己家中,因感情问题与妻子徐某某吵架,其妻子徐某某将其被子抱至家门口欲点燃,后沙某甲将家中一楼中间房间内的衣服点燃,后又到二楼卧室将床上用品点燃,造成屋内衣服、被子及电饭锅、空调等物品烧毁,危害公共安全。
被不起诉人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取得妻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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