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从2016 年底至2019 年6月份左右,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私家车擅自经营从乌某某至杭锦旗的道路运输营运业务进行牟利。其中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于2018 年 2月9日,驾驶陕K**号丰田霸道 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杭锦旗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l万元。2018 年3月17日,驾驶 陕K**捷达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乌某某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5000 元。2019 年4月16日驾驶蒙K**传祺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乌审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19 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沙某某指使其哥哥尔某某驾驶其的蒙K**号传祺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杭锦旗运输分局查获,后尔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沙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 年底至2019 年6月份左右,驾驶非运营车辆在乌某某至杭锦旗区间往返运送客人,并收取每人70元至80元的费用。沙某某在非法运输客人期间,于2018 年 2月9日,驾驶陕K**号丰田霸道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杭锦旗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l0000元;2018 年3月17日,驾驶陕K**捷达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乌某某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5000 元;2019 年4月16日驾驶蒙K**传祺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乌审交通运输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19 年6月15日,沙某某指使其哥哥尔某某驾驶其的蒙K**号传祺车擅自从事营运业务被杭锦旗运输分局查获,后尔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0元。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车辆通行记录。以上证据证明沙某某个人在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客运行动,在营运过程中沙某某没有进行牵头组织他人,也没有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和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情形。
本院认为,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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