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94********,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工作,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胡某某通过微信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购买3g大麻叶并通知公安机关,约定收货地址**省**市**区**街道**村**巷*号。2020年5月10日,沙某某通过申通快递向胡某某邮寄大麻叶并收取胡某某15元快递费。2020年5月13日,快递到达目的地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胡某某通过微信向沙某某转账500元。经称重,被扣押大麻叶重量为2.77g,现毒资500元已扣押。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沙某某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沙某某是被抓获归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沙某某持有的五张百元人民币。

4、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将5.13贩卖毒品案(沙某某卖给胡某某大麻)移交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管辖。该案由胡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举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20年5月15日立案。

5、情况说明,滨城分局在侦办沙某某贩卖大麻一案中发现,沙某某自2020年1月份以来通过网络贩卖大麻,网络虚拟身份落地核实存在不确定性。现已查明2020年5月份,沙某某向广东深圳的胡某某贩卖大麻3g。

6、手机检查笔录,侦查员在沙某某手机发现有毒品交易记录,其中与昵称“诚意”(微信号:******)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大麻交易。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20年5月13日17时30分许,官田派出所扣押到邮寄的大麻。

8、称量、取样笔录,证实经称量,疑似毒品净重2.77克,检材重量1.03克。

9、提取手机电子数据信息记录,2020年5月13日,官田派出所民警接报后从胡某某手机中提取出相应的转账、聊天记录。

10、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粤南[2020]毒鉴字第12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疑似毒品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在网上以“诚意”的微信加上贩毒人的微信,联系上之后便报警,在公安协助下将邮寄来的大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送的快递中扣押到疑似毒品物。

13、犯罪嫌疑人沙某某供述,2019年开始自己购买种子种植大麻,大麻长成后晾干,在网络上发布卖大麻的信息,共卖给4个人,咸鱼也有4笔交易,其中微信包含与“诚意”的交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所贩卖毒品种类危害相对较小、数量属于极少量,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综上,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