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5********,彝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昆、覃曲,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9日,孙某某与郑某某因纠纷,相邀在丽江市古城区解决。2019年6月19日20时许,郑某某驾驶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约上好友沙某某一起从宁蒗县城出发前往丽江市古城区,2019年6月20日02时许到达丽江市古城区后郑某某联系孙某某在太和路见面。接到郑某某电话后,孙某某约上好友杨某某并驾驶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到太和路与郑某某见面。2019年6月20日02时30分许,郑某某、孙某某见面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郑某某驾车载着沙某某由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路出发往宁蒗县方向行驶,受到郑某某、沙某某挑衅的孙某某驾车载着杨某某跟随郑某某所驾车辆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宁凤线永保水泥厂附近路段时,驾车行驶在后方的孙某某开始加速超越郑某某所驾车辆,孙某某所驾车辆在并入郑某某行驶车道内后开始减速,在此过程中孙某某所驾车辆车尾与郑某某所驾车辆车头发生第一次碰撞,碰撞发生后两车并未停下而是继续行驶。之后,郑某某开始驾车追逐孙某某所驾车辆,在随后的追逐过程中郑某某所驾车辆车头与孙某某所驾车辆车尾发生第二次碰撞,第二次碰撞发生后两车也并未停下而是继续加速行驶。最后,当两车行驶至丽宁路K11+500M处(宁凤线永保水泥厂门前路段)时,在孙某某驾车靠边停车过程中郑某某驾驶车对孙某某所驾车辆进行了冲撞,发生第三次碰撞。第三次碰撞发生后郑某某、沙某某下车对孙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孙某某受伤,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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