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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住莱西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持C1证)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店埠镇官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95.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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