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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9日傍晚,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与朋友在桃源县**镇某餐馆共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省道306线桃源县**镇**村路段时,18时50分许,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王豹驾驶的车牌为湘**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某当即被人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接着,民警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调查取证,由医务人员提取沙某某的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9mg/100ml,系醉酒驾驶。2019年11月10日,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豹负事故主要责任,沙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沙某某是否达到醉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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