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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5********,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宜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宜城市**镇**村**组村民沈某某为了保护田里的西瓜不被鸟啄食,遂在流水镇落花潭街道姚某某的五金店买了2张长20米、宽2.5米的粘网,后其在自家屋后的竹园里砍了6根竹杆,将购买的2张网及家中的另外1张旧网架在西瓜地东、南、西边,同年7月下旬沈某某将粘网拆除。粘网架设期间,没有粘到鸟。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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