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辩护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了赚取利润,从2017年至2018年10月,康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批准在广州市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帮客户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康某某收取客户人民币后,让犯罪嫌疑人沈某甲、涂*、沈**(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将美元汇入客户指定账户,四人从中赚取汇率差。康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号为62284800885******、62122636020******、62284800885******的银行账户收取兑钱资金151963481.5元。其中,支付兑钱资金18112519元给涂*,支付兑钱资金6199699元给沈**,支付兑钱资金1987692元给犯罪嫌疑人沈某甲。

本院认为,沈某甲的上述行为,因法律政策发生改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