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伪证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号。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将该案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7时50分许,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某某(已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同行,二人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台市南沈灶镇安云村二组顾某某家路段,王某某驾驶电动车撞上前方同向步行的韩某某,致韩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沈某甲与王某某一起离开现场。

2018年12月26日,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隐瞒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当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如实陈述事发经过,指证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沈某甲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涉嫌伪证罪。但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