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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崇阳县**镇**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大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补充完善证据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出资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某任公司总经理,主要经营青山湖景区旅游项目开发,是崇阳县政府的招商项目。2017年11月,县政府要求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并下达督办通知书,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青山镇东流村征用三、四组和五组燕窝山地段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开发建设。2018年5月中旬,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农用地征占用许可证情况下,将东流村五组燕窝山地段旅游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谢某某施工,并于5月22日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5月23日,谢某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在使用挖机挖燕窝山的土石方,同时用大型运输车将被挖的土石方运到附近的农田填整,施工共进行了约10来天。2018年8月10日经林业技术认定,燕窝山地段被占用农地、林地面积77.5亩,其中农地50.2亩,林地27.3亩,为有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 2019年7月9日,经林业技术人员对青山镇东流村五组燕窝山地段占用农用地、林地复绿面积认定,青山镇东流村五组燕窝山地段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共77.5亩。其中复绿面积(1、2、3小班)共27.5亩。复绿面积中,农用地(2小班)面积4亩;林地(1、3小班)面积23.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占用农地的现场照片;2.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停工通知书、合作开发合同书、营业执照、征地协议书、督办通知书、青山湖旅游景区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占用农用地、林地调查报告、占用农用地、林地复绿面积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3.证人程某某、胡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 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复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保护非公经济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湖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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