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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份,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贵州省黎平县城内购买了一把射钉枪用于装修,后将其购买的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2018年5、6月份,沈某某在淘宝上看到组装气枪的视频及图片后在淘宝上购买了组装气枪的配件,按照淘宝所发视频组装一把完整气枪,又在淘宝上购买模具,制造气枪所击发的铅弹,上述两把枪其用于在自己家里打靶使用。2020年07月29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制造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制造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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