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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珙县**铁路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装载车司机。2019年8月29日,沈某某未按照公司要求穿反光背心、戴安全帽,以及《工程施工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审批的情况下,进入该公司2号破碎车间驾驶装载机从事装料等工作,下午17时51分许,在倒车过程中由于未仔细、全面观察装载机周围情况,将下班后经过该处的维修工人许某某撞倒、碾压,造成许某某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经认定,沈某某对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案发后,珙县**铁路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许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 邱燕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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