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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嘉园** 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保华、戚艳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兴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化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雇佣无驾驶叉车资质的肖某某帮其装卸电动车蓄电池。2019年6月14日12时许,肖某某在兴化市**棉基地仓库门口驾驶叉车倒车时,撞到沈某某雇佣的工人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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