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身份证号码320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在南京市江宁区**路**桥头**中心(展示中心、会议中心、配套酒店)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江苏省**有限公司项目部**沈某某,安排劳务分包单位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瓦工班组在西桥头堡二层的下层坡屋面进行混凝土修补、抹平作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下层坡屋面檐口与外架之间空隙未按相关规定采用盖板覆盖、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盲目安排工人施工,被害人张某甲于当日上午12时许在施工过程中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2万元。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另行作出补偿,取得了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