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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时,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虎牙直播平台通过冒充他人身份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4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520元,并将上述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现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7520元。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虎牙直播平台聊天记录、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一只红米手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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