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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9********,汉族,专科在读,学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至15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害人肖某某求购口罩,遂使用名下昵称为“**”的微信号与肖某某聊天,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采取冒用发货凭证等方式,骗得肖某某人民币3100元。肖某某报警后,沈某某于同年2月15日将3100元赃款退还。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手机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虽利用了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但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不符合电信诈骗犯罪的特征,且未达到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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