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8日、7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8日、8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9月8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传播即将有精准扶贫款、陈立夫老人项目赠予资金发放等虚假信息,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族事业,审查发放若干意见》等虚假文件和工作证件,以获得该资金须先交纳报单费、办证费等费用为名,骗得被害人邓某某等人交纳费用,加入其团队。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沈某某虚构交纳1万元分房费用及510元办证费用即可以分配上海市住房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邓某某2153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路***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书证:沈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国家对有功人员房屋安置名单等花名册,伪造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族事业,审查发放若干意见》及公安部扶贫小组工作证等文件、证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褚某某、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年满七十五周岁、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