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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管理部财务主任,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街**组**号,现住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 8月13日将案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今,张某甲(在逃)伙同张某乙唐某某等骨干成员,在未注册公司的情况下,按照色诱诈骗的运营模式在全国多地先后开设18家男士SPA美容店,并设置多个职能不同的部门,其中主要部门为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公关部、财务部、人事管理部等。该团伙采取“全员营销”的方式,由外联人员通过QQ、陌陌、微信等聊天方式,使用一些可发生性关系的诱惑、隐晦性语言或图片等与受害人聊天,致使受害人基于可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前往“实体店”。受害人进入“实体店”后,“前台”、“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相互配合,在明知店内不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利用该团伙提供的“美容师话术”、“顾问话术”,诱骗受害人充值成为会员,达到诱骗受害人充值会员的目的。其中沈某某担任龙帅武汉管理部财务主任,负责处理中北店和友谊店财务报销,收取营业款、财务出纳,包括发放员工工资、发放股东分红、处理客户退款等,另沈某某有以其名义为公司购买的房屋,并从中每年获取分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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