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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8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建筑工程承包商,住浙江省**市**区**镇**村**48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为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绿化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18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从**市**合作社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403万元,并于当月抵扣税额523900元。

2017年6月,浙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已抵扣的523900元税额作进项转出;2018年4月,又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10000元及滞纳金36934.95元。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向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受农产品采购类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403万元,抵扣税额523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抵扣的523900元税款作进项转出,缴纳了相关罚款和滞纳金,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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