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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大专文化,职工,家住浙江省**南七百亩村36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国东,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5月初,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作为湖州电信公司员工,为完成公司业绩要求,提供大量电信的空白电话卡,让朱某某开卡。朱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自己编写的“爱销售”软件跳过身份验证的方式注册虚假实名登记的电话卡。期间,沈某某自行使用上述软件开卡1000余张,由朱某某开卡1000余张。沈某某本可从电信公司获利2万元许,因被查获未实际获利。

上述事实,有同案朱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梁某某、谢某某、曹某某、应某某、吴某某等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身份信息截图,以及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未实际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猫池一台、电话卡一千八百七十张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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