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县***镇**号**号,住址**。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十字路口南处时,被查获。经检测,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沈某某社会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沈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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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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