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清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19〕38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不满亲家施某某给其孙女沈某甲办周岁酒,于当日13时许到本县**街道**村**号施某某家中讨要说法。后施某某妻子朱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发生争吵,沈某某将朱某某踢倒在地,被害人顾某某见状与沈某某扭打,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用拳头殴打顾某某殴胸部和眼部,致其受伤。经德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某和朱某某现金人民币23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沈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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