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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8********,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由蒙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蒙某市第三小学旁“星星兔文具玩具店”门口,与之前撞坏自己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因修理电动车一事发生争执,沈某某遂用右手打了张某某的鼻子一拳,致张某某鼻子流血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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