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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闲聊APP中组建赌博群,利用乐游舟山麻将APP、边锋舟山麻将APP拉拢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制定抽头规则,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787万元。

2020年7月8日上午,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家中传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次日扣押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往来钱款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非法获利人民币2.2787万元由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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