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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8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场**部。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12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2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租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村**号**号房内,由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四人用塑料品和吸管制作的简易吸毒装置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8年12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和黄某甲、黄某乙在沈某某租的珠海市香洲区**街道**村**号**号房内,用塑料品和吸管制作的简易吸毒装置吸食了毒品冰毒,他们二人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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