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开淘宝店,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埭**号。2019年4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桐乡市**街道**路**KTV的**包厢内容留姚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饮用“原浆”饮料。经鉴定,“原浆”中含有γ-羟丁酸(GHB)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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