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社区**组,住金寨县**社区**号。2011年5月曾因吸毒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因非法侵入住宅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罚款九百元;2019年3月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9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所借的皖******白色jeep汽车到湖北购买1500元的冰毒后返回金寨县,在汽车行驶途中沈某某伙同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绰号“大圆子”)在该车上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沈某某并非借车人,二是沈某某等人多人轮换开车,谁是车辆实际控制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