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号**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路口处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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