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高新区创新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8mg/100ml。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