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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雨花区**路与**路交叉路口附近出发,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曙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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