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0********,汉族,高中文化,汽修学徒,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卷宗两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7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党武乡翁岗村出发,沿栋青路往贵安新区大学城轻工学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大学城栋青路轻工正门路段处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