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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0********汉族高中文化汽修学徒,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24日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卷宗两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7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党武乡翁岗村出发,沿栋青路往贵安新区大学城轻工学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大学城栋青路轻工正门路段处时,被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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