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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0017,初中毕业,蒲城县****巷居民,住蒲城县********小区。2012 年09月25 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l”, 2016 年1 月23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

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EY***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蒲城县重泉路南段农机局门口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39.47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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