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慈利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慈利县岩泊渡镇上的一户人家饮酒。当日20时55分,沈某某驾驶湘******小车从岩泊渡镇出发去慈利县城,到达长张高速岩泊渡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慈利大队民警例行进行检查,发现沈某某有酒驾嫌疑,现场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l。22时35分,沈某某被带至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3月19日,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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