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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3****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路**大酒店前处时被设卡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某某等人出具的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听材料目录、卡口过车记录、监控截图、驾驶人信息、处罚记录查询情况、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机动车信息、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单,检验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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