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市**广场**餐饮店,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苏E5****小型轿车,经张家港市G34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桥镇G346国道和蒋家路路口南侧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监控截图、行车轨迹、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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