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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现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红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花路从康县阳坝镇花岩沟向托河村方向行驶至龙花路6KM+2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进行吹呼吸酒精检测为210mg/100ml。随即被带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沈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取平均值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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