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2020年12月22日被**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6E****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南湖区凌公塘路农翔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1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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