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G1****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泽县S301线318KM+300M处路段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1mg/100ml,后将沈某某带至临泽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样,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结果为91.7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