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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闽EZ****号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诏安县深桥镇南环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5.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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